| 关于酒类流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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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30 11:49 文章来源:桂平市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关于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管理的规定,现将我市有关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管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桂平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桂平市辖区内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溯源制度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所在桂平市辖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60日内,要到桂平市经营贸易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酒类经营者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要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要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做到单随附货走、单货相符。
填制《随附单》内容要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酒类经营者对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必须持有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随附单》。
四、全市办理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手续,从2006年4月10日起,统一在桂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5-3320250。
五、酒类经营者要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台帐资料保留三年。
六、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要标明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肩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期联系电话。
七、所在桂平市辖区内从事酒类流通经营的酒类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否则,将会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桂平市经济贸易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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